2月7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紧急通知,决定从年2月7日起,建立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情况登记报告制度。零售药店销售退烧药,需实名登记购买人,另外,还要为购买“退烧药”人员测量体温。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扩大疫情摸排覆盖面,《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情况登记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年2月7日起,建立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情况登记报告制度。
“退烧药”是指适应症含“发热”内容的药品。《通知》要求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烧药”时,需实名登记购买人,并详细记录购买人以下信息:身份证号、现住址、手机号、有无武汉接触史、所购药品名称等。对所有购买“退烧药”的人员,零售药店必须为其测量体温,同时在登记中备注好发热人员本人购药、为发热人员代购药品、备药等情况。零售药店应在详细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后,劝导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以最快方式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社区报告。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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