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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评论南国早报女子手术10年后才发

发布时间:2017-2-23 10:25:23   点击数:

这样的媒体报道太没水准,却总能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尤其对于没有专业医学常识的群体更是如此。哗众取宠的标题吸引着很多偏执和过分相信自己判断的人,他们从未让也不准备让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光辉正义过。先是10年前很遥远的一次手术,接着是女人最重要的器官被医生切除。这个标题就令人产生无限遐想,医院肯定切错了器官,于是谩骂医生的评论就会甚嚣尘上,这就是新闻不负责任的社会效应。当理性的网民越来越多,这种新闻就会失去市场。

在医疗界,和生命承受的风险相比,最重要的器官也要靠边站。这里就不去探讨经过10多年发展,很多医学观点已经更新,此时再去追究一个13年前的手术还有什么意义吗?其实,社会发展很多东西都是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才能评论。

个人观点:医院的做法没有错误,如果能有患者对其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就更加完美了。记者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质疑:1:子宫肌瘤应该手术切除子宫,不应包括卵巢和输卵管;2:手术同意书只有患者丈夫签字,没有本人签字。但是,这两点都是没有根据和说服力。

引用媒体报道:

主要从以下两点加以分析,并就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供医务工作者参考学习。

1、手术必须患者本人签字吗?

非也。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这个案例当中,手术患者委托其丈夫签字就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了。至于说是否有委托代理书或者只是口头代理,没有相关证据,这里无从分析。按照正常推理来说,妻子委托丈夫代办住院手续和其他事物,丈夫签署知情同意术是很正常不过的事情。

虽然是丈夫签字,作为被代理人(妻子)对代理人(丈夫)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医院对丈夫进行告知义务相当于告知了患病的妻子。因此,13年后曾经患病的妻子否认医生的手术告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些白纸黑字,就是最有力的说明。

我们看到,签字同意书上面有这么一句话:住院病人施行手术前必须取得组织(或家属)及本人签字同意。这个出处应该来自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这依然不影响丈夫代理妻子签署知情同意书与妻子本人签署所达到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有一个前提:妻子已经就住院有关事项委托授权给丈夫办理。

当我们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话,这种由告知家属病情并由其签署也合情合法合理·的。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依然要强调授权委托书的重要性,夫妻之间并不能形成法定委托,也需要有协议。因此临床工作中,告知患者本人并由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效果最好,法律关系最直接,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此时就是法定代理。

从年开始有了《侵权责任法》,其第五十五条也对知情权做了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理解如下:上述说明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如将会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52岁,卵巢还是女人最重要的东西吗?

非也。

女性到了52岁,卵巢已经基本完成了自己使命,此时再谈最重要的器官有些言过其实。就如同一个濒临死亡的人还在谈”钱是我最重要的东西“一样。媒体加以渲染,新闻效果出来了,如果网民不看具体报道是不是会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蒙羞呢?当这种新闻标题铺天盖地,媒体舆论还有什么真实性可言?

不管卵巢是否属于52岁子宫肌瘤患者最重要的器官,医生都会告知是否切除卵巢的利弊,由患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签字告知尤其重要,况且从签字同意书能看到家属签字,与患者关系为夫妻关系。

卵巢肿瘤是可怕的,一旦发现已经到晚期,预后差,死亡率高。因此13年前对于一个52岁的子宫肌瘤患者来说,是否切除卵巢是肯定会和患者及家属沟通的,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医院医务科长黄绍贤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根据《妇科肿瘤学》中关于子宫切除手术的描述:“子宫切除时,卵巢的保留与否是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尚无一致意见。一般地说,如无特殊需要,凡40岁以下妇女,应尽力保留双侧卵巢,45~50岁以上妇女可以切除一则或者双侧,“梁女士手术时已经51岁,手术中切除一侧或两侧双附件是合理的”。

看下面的新闻就知道卵巢肿瘤的可怕,这也是子宫切除时同时切除双附件的原因之一。

  卵巢恶性肿瘤是女性生殖器官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发病率仅次于子宫颈癌和子宫体癌而列居第三位。但卵巢上皮癌死亡率却占各类妇科肿瘤的首位,对妇女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多数患者确诊时已为晚期,这是因为卵巢癌的早期临床表现并不典型,一般仅有轻微的消化道症状,如腹胀、食欲不振、消化功能紊乱等,很容易被忽视。

这些都可以看出卵巢肿瘤的可怕之处,切除双附件并没有手术禁忌症,因此只要获得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切除双附件也在情理之中。

就知情告知的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法书生盛孝辉,执业医师、执业药师、麻醉学主治医师、法律职业资格、中级社会工作师、法医学硕士,行医、写文、普法,律师工作经历,职业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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