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等与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京73民初号
二审案号
()京民终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孔庆兵审判员:吴斌王东勇
法官助理
焦光阳
书记员
张 倪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刚,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本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平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佳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敏,总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中意韩公司、本迪公司、佳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中意韩公司、本迪公司、佳铃公司在《北京青年报》《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中意韩公司、江苏公司、佳铃公司共同赔偿北京现代公司经济损失三百万元;
四、中意韩公司、江苏公司、佳铃公司共同赔偿北京现代公司合理支出十一万九千九百零七元;
五、驳回北京现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判 长 孔庆兵审 判 员 吴 斌审 判 员 王东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焦光阳书 记 员 张 倪
本案部分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