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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广西出境人员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科学规范开展广西出境人员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
《通知》指出,疫苗紧急接种对象为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从事公务的人员、开展商务活动人员、留学生或务工人员等出国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承担疫苗接种工作,必要时可在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设置临时接种点,接种点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并做好疫苗使用和预防接种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所需疫苗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请示,获批准后再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企业征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委托配送企业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储运工作,确保疫苗的冷链安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索取产品合格证、全程冷链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做好接收、储运、分发等的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妥善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通知》指出,出境人员紧急接种所需疫苗(含注射器)购置经费和接种服务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注射每支新冠病毒疫苗费用为元(疫苗成本费元/支,贮存运输费10元/支,接种服务费22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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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晚报、南宁新闻网编辑:田阳生活网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