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大火、遭遇财产损失只是自己的事儿,一旦涉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是要被拘留的!
昨天,官桥村房东邓某某和车主黄某某,就因此成为全区首例因违反出租屋消防管理规定而双双被拘留的当事人。
房东邓某某10月14日,因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火灾案的责任人——房东邓某某及车主黄某某,他们将双双被兴宁公安分局邕武派出所对分别执行行政拘留15日。事件回放10月11日10时42分,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兴宁区官桥村上南屯62号出租屋着火。于是,兴宁公安消防大队兴宁中队立即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和12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火灾扑救完成后,消防官兵随即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查找。经查,火灾是因出租屋二楼租户黄某从房间窗户私拉不符合安全用电规范的电线(俗称“花线”)到一楼公共区域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由于出租屋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未安装智能充电系统,及线路未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与疏散通道未设置分隔墙,导致电动自行车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一辆电动自行车和部分杂物,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邕武派出所对火灾直接责任人房东邓某和租户黄某进行行政拘留15日。年初以来,我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相继发生了西乡塘区“3.13”民安公寓火灾、“4.2”江南区出租房和“8.11”兴宁区兴东街道长堽四里虎楼岭居民自建房三起亡人火灾事故,为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兴宁区要求所有出租屋必须具备:一户一套灭火器材,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应设置一套智能充电系统,集中充电区域应安装一套简易喷淋装置和点式报警器,充电线路设置一个漏电保护开关,充电区域应与疏散通道设置防火分隔墙,对不按要求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严惩。这起行政拘留案,给出租房屋主和租户敲响了警钟,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能随意要规范,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来源丨南宁晚报、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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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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