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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外百米内将不得摆食

发布时间:2017-2-6 12:35:12   点击数:
早报君说: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公布,其采纳了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简称“三小”)如何监管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明确。1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有关部门提出,此前的草案关于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在调研过程中,有代表提出,由于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有限,而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定种类的食品需要严格的工艺条件,不宜由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网络配图

二审稿明确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6类食品:

1.保健食品;

2.乳制品、罐头制品;

3.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6.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由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2校门外百米内禁摆食品摊

辣条、烧烤……这些经常出现在学校周边食品摊上的零食被学生们热捧,但卫生情况却让家长们担忧。

对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建议,无论设区市的城区还是县(市)的城区中小学校,都应该统一划定范围标准,校门外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且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点应当与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米道路两侧,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明确,食品摊贩经营点应当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直线距离。

3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线索有奖

广西的“三小”食品经营面广量大,仅靠传统方式难以提升监管成效,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审稿新增并单列了鼓励举报的规定。

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最后,我们通过下面这张图来了解整个草案修改前后的对比↓↓↓

来源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贾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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