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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综合

发布时间:2016-11-18 15:32:25   点击数:

(一)丢货还丢监控视频超市员工监守自盗

  北京娱乐信报9月8日消息,丢货还丢监控视频,通过调查竟然发现超市出了“内鬼”。昨天,记者从警方获悉,三名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

  今年8月底,通州公安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接辖区超市负责人于先生报警称:超市内货物丢失,在倒查录像过程中发现部分视频缺失。幸好超市为加强管理,前期在通往货场的必经之路,新安装了一个监控探头,正是这个探头拍下了嫌疑人的作案过程,而其中一名嫌疑人竟然是员工赵某。

  监控录像显示,自7月份以来,两男一女三名嫌疑人先后多次在凌晨进入超市实施盗窃。8月20日凌晨2点左右,三名嫌疑人每个人都推了辆购物车,不一会儿便“满载而归”。经超市人员仔细辨认,确认其中一名男子系超市员工赵某。面对民警,原以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的赵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民警拿出他盗窃的所有证据,赵某才低头认罪。随后与他一同行窃的左某、张某也先后落网。

(二)老板招聘店员招来贼光看机灵不核对身份

  光明网9月9日消息,一年轻女子来到店里应聘营业员,由于店内正缺人手,看到该女子外形不错,要求的待遇也不高,老板王女士简单询问该女子的名字(小刘)、年龄和住址后,也没有查看对方的身份证就让她上班了。

  快到中午时,王女士因要出门一会儿,就让小刘独自看店。大约十分钟左右王女士回到店里,却发现店门大开,小刘已不知去向。经盘点发现店内元左右营业款被盗,王女士随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和王女士一起查看了店内监控。作案人正是王女士刚刚聘用的营业员小刘。当时王女士前脚刚出门,小刘就在店内左翻右翻,动作麻利,找到柜台内元现金后迅速闪身出门。

  猜测嫌疑人还没走远,民警立即陪同王女士在附近搜寻。当巡至附件一小巷时,民警发现路边一女子长相特征与监控画面内的“小刘”十分相似,正低头匆匆疾行。靠近之后,王女士一眼认出该女子正是小刘,民警随之将其当场控制。

  经询问,该女子为马某,“小刘”是她随口说的假名,家庭住址也是假的。马某对在王女士店内行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提示,商家在招聘人员时务必核验对方身份证件,建议安装监控,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警,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为吸毒竟当班偷钱收银员被判刑处罚金

  襄阳晚报9月18日消息,90后收银员易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窃他人财物用于吸毒。日前,已被谷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年8月至年11月,易某在谷城县城关镇某超市担任收银员。她利用收银工作便利,乘业主刘某不备,采取事先将大额钱票隐藏到零钱盒盒底等手段,先后多次从该超市收银台抽屉、零钱盒内盗窃现金共计4万余元,盗窃款项被其用于吸毒等。

  年11月22日,业主刘某调阅店内监控时,发现易某的偷盗行为。同月24日下午,易某再次偷盗时,被刘某发现并报警,并当场追缴被其偷盗的人民币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消费者买19张超市提货卡被复制盗刷超市担责七成

  南宁晚报9月7日消息,熊某购买19张面值元的不记名提货卡,但到超市消费时却被告知,卡内余额已被刷完。之后,熊某将超市方起诉至法院索赔。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提货卡被盗刷,超市需担责70%,因熊某不是直接向超市购卡,而增加了被盗刷的风险,其需自行担责30%。

  熊某在某网站发布超市购物卡需求信息后,很快有人与之联系,并与熊某一同前往超市验卡。熊某经消费检验,确定每张卡内余额都是元,于是他购买了19张卡。此时,除去已消费费用,卡内总额共计.6元。

  年10月9日,当他拿着19张提货卡到超市消费,却被售货员告知,卡内余额为零,熊某当即向派出所报案。事后,因与超市多次协商无果,熊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就在熊某持卡消费前一天,超市方已向警方报案称:公司员工在清点回笼提货卡时,发现有16张提货卡为复制假卡。熊某所持提货卡即属于被盗刷之列。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提货卡被盗刷是否应由超市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出,超市发行不记名提货卡,其应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识别卡的真伪,以保证能向真正的持卡人履行义务。超市在清点回笼提货卡时发现伪卡盗刷的情况,充分说明其有能力辨别提货卡的真伪,但因其未能在结账时甄别出来,造成熊某的提货卡被伪卡盗刷,故超市方对此负有责任。

  而熊某作为持卡人,在购卡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被盗刷的风险增加,故其也不能免责。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方承担70%责任,熊某则需自行承担30%责任。

(五)餐厅吃饭银行卡遭集体盗刷骗子伪装收银员盗取信息

  南方日报9月13日消息,广州番禺警方在“飓风”专项行动中,一举打掉了数个盗刷银行卡的团伙,实现了对该类犯罪中侧录、制卡、盗刷、洗钱等环节的全链条打击,抓获李某飞(男,广东肇庆人,34岁)等10名犯罪嫌疑人,已查实涉案金额达余万元。

  卡内存款离奇转出地下钱庄浮出水面

  今年3月16日10时许,市民薛先生突然收到手机短信,显示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消费人民币76元。然而,这张信用卡一直在薛先生手边,并未消费,于是其当即联系银行客服并向警方报警。同一时间,警方还接到了另外4起类似警情,涉案金额达49万元以上。

  番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发现:众多银行卡的盗刷,都是通过广州某公司发放的一批POS机进行的,且案发时间相近,初步判定系同一个团伙所为。

  据办案民警介绍,银行卡被盗刷后,49万元的赃款几经转折,全部都流向了一个个人账户中,并由该账户再次分散转入许多其它个人账户中,这些个人账户收到赃款后,几乎同时在银行办理兑换港币取现业务。警方怀疑,这一切背后,极有可能还存在地下钱庄洗钱。

  在追踪赃款去向的过程中,警方最终成功锁定嫌疑人李某飞的身份和外貌特征,从而固定了其参与犯罪的关键证据。5月20日,番禺警方在花都区某酒店内,一举将李某飞与其同伙黄某杰(男,广东广州人,31岁)抓获,当场收缴POS机2台、伪卡一批以及大量事主银行卡信息。

  据黄某杰和李某飞供述,他们一般按照上线要求,提供银行账号、接收赃款及洗钱。此时,一个隐藏中的地下钱庄已经浮出水面。6月20日,番禺警方又将涉嫌洗钱的地下钱庄头目李某雄(男,广东韶关人,48岁)抓获,缴获价值约11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及大量银行账户。

  盗取资料制伪卡冒领POS机狂取现

  事主手中的信用卡是如何被克隆的呢?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伪装成收银员,潜入中高档餐厅、酒店等消费场所,在消费者刷卡消费时,偷偷用侧录器将银行卡信息储存其中,并通过偷看或者安装仪器等方式,将密码记下,之后直接利用信息制作伪卡,或者将银行卡信息打包转手倒卖。

  本案5名报警人的银行卡都曾于去年12月25日前后在番禺区某餐厅刷卡消费,并在今年3月16日遭到集体盗刷。然而,当办案民警前往该餐厅调查时发现,当时经手的收银员已经辞职。

  在POS机公司的协助下,办案民警调查出这批POS机均由一名自称“李生”的男子代为办理。警方最终排查出“李生”的真实身份——广东清远籍男子朱某(27岁),随即对其实施抓捕,6月11日在深圳火车站顺利将其抓获。

  6月23日凌晨,民警又抓获黄某伟(男,广东清远人,28岁)、陈某(男,广东珠海人,40岁)等6名嫌疑人,当场查获伪卡余张、盗刷POS机6台、侧录器1台、制卡机一套、银行卡小票一批以及现金约10万元。

  至此,这些覆盖盗刷银行卡犯罪所有环节的团伙,已被警方彻底摧毁。到目前为止,已查实涉案金额达余万元,大批涉案物证被查获,在抓获的10名犯罪嫌疑人中,6人已被警方依法逮捕。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尽快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及手机信息,刷卡消费时务必做到卡不离开视线,不要随便使用存有大额资金的储蓄卡进行刷卡消费,发现买卖银行卡和公民信息的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团伙冒名开百余信用卡卖给境外电信诈骗团伙

  法制晚报9月14日消息,22岁的男子李某非法收购他人身份证后,做起了团伙头目,雇人以每张60元的价格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随后再以高价销售给境外的电信诈骗犯。今天上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李某等4人在朝阳法院受审。在法庭上,4人认罪。

  案情男子冒用身份证办多张信用卡被银行举报

  今年5月17日,朝阳警方通报,3月16日下午2时许,亚运村派出所接一家银行报警,称有一名男子携带他人身份证办理多张信用卡,情况十分可疑。

  民警赶到现场时,该男子已被银行保卫部门控制。

  民警询问时,这名男子无法说清他人身份证来源,民警随后在其身上发现了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6张银行卡。在证据面前,该男子供认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法办理银行卡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同伙。当晚9时许,民警在昌平一平房大院内将团伙成员抓获,并当场起获35张身份证及百余张银行卡。经询问,嫌疑人对持有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指控4人团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方指控,年11月至年4月,李某陆续雇佣并伙同袁某、郭某、姚某等人,在朝阳等地,冒用多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余张。

  姚某于3月16日下午在使用多个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时被当场抓获,随后李某、袁某、郭某也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4被告人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责。姚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4人认罪两人称受雇办卡一张得60元

  天上午9时30分,在法警的押解下,李某和3名同伙走进法庭。

  郭某说,他是在网上看到李某发布的招聘小广告,应聘时两人认识了。李某给他一些办理信用卡的身份证以及“所谓”本主的电话,并教他如何与银行周旋,办成1张信用卡给他60元钱。

  姚某供述,他被抓时只拿着1张身份证,身份证是别人的,“李某在网上发布招聘办卡人员信息,案发前我已经拿着那张身份证办了6张信用卡,给银行留的电话都是李某给的,也有银行询问为什么本主不来,李某教我说本主上班忙,过不来,办称一张信用卡给我60元。”

  被告人李某曾在公安机关供述时表示,他通过收购被遗失的他人身份证件,然后分发给姚某、袁某、郭某以及李某某分别去办理银行卡,最后,他再以每张60元的价格收购办理好的银行卡,通过网络高价卖给境外电信诈骗团伙,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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